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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章程 (试行)

农科院办[2022] 5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研究所依法依规治所、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推动研究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所是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农业农村部举办的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是植物保护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管理,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所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研究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农业科研国家队职责使命与定位,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农业农村部和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心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科学研究和转化应用活动,推动高水平植物保护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研究所坚持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物保护工作方针,树立“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科学植保”的理念,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宗旨,以建成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研究所为目标,以病虫害防控基础和应用研究为重点,致力于解决我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中的公益性、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长期性重大科技问题,推动我国植物保护科技整体跃升,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  研究所的业务范围是: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科学研究;技术与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引进与培养;研究生教育;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科技咨询、培训与服务;期刊出版等。

第六条  研究所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危害规律和暴发成灾机理研究;

(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警;

(三)农作物病虫害防控技术及产品研发;

(四)新发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应急攻关;

(五)农业生物安全评价及高级别农业生物安全实验室运行管理;

(六)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决策咨询服务。

第七条  研究所以“勤勉、精诚、求实、创新”为所训,秉承“情系三农、勇于担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潜心科研、攻坚克难”的植保所精神,树立“唯实求真”的学风,营造“崇尚科学、鼓励创新、追求高尚、维护诚信”的学术氛围。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是党在研究所设立的基层组织,对院党组负责,受院直属机关党委管理。全所各级党组织在所党委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所党委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强化政治引领,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第十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锻造新时代“农科精神”,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科研工作深入融合、相互促进。

第十一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所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纪委在所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专责,保障研究所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研究所下设的职能部门、科研团队以及挂靠研究所的学会、期刊、所办企业等,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担负起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

第十三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设立党委办公室作为研究所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党务人员,负责全所党务、纪检监督等日常工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主持研究所全面工作,对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负责。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所务会议、所党委会议、所领导班子例会和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所务会议是研究所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成员由所领导班子成员、科研机构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所务会议须有半数(含)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中“三重一大”议题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大部署以及重要指示和决定等,通报重大事项;

(二)研究向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三)讨论审议研究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研究决定研究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研究研究所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六)听取重要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研究所阶段性工作;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所党委会议是所党委决策的一般形式。成员由所党委委员组成,党委办公室主任非党委委员时列席会议,非党委委员的所领导列席会议。党委会议须有半数(含)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中“三重一大”议题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决策。所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研究需要向院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研究所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中层干部任免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参与涉及研究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

(五)讨论审议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干部考核奖惩等事项;

(六)研究研究所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安全保密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巡视整改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群团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要经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加强所党委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应当由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所领导班子例会是所领导通报情况、统一思想、讨论重要事项的例行会议,由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所领导班子成员汇报近期工作进展,讨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所长办公会议是处理研究所日常工作的会议,可以现场办公等形式召开,由所领导召集和主持。按照所领导分管的业务范围,研究处理有关具体工作,研究所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法对研究所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研究所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研究所重要学术事项决策前,需经过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研究所科技发展规划,并对全国植物保护相关学科发展规划、计划提出建议;

(二)讨论研究所学科建设与调整方案;

(三)负责研究所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论证与推荐;

(四)负责研究所拟申报科技成果的评议与推荐;

(五)参与研究所各类人才的评审或推荐;

(六)开展重大科研学术问题的咨询研究;

(七)组织学术交流和培训;

(八)倡导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接受、审议学术问题的申诉并仲裁;

(九)讨论研究所委托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两院院士,所领导、科研管理部门及科研机构负责人、所内专家,以及聘请的所外专家组成。所外专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召开表决性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研究和处理研究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机构,接受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植物保护学科评议组的指导与委托。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研究所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机构,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确定为评审通过人选。

第二十六条  岗位聘用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所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评聘的机构。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岗位聘用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岗位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进行评议,经到会委员投票表决,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作为拟聘人选。

第二十七条  根据研究所工作需要,可成立其他专项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根据研究所赋予的特定职责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研究所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在所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研究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研究所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研究所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研究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涉及研究所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研究所上一届(次)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监督;

(七)监督研究所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研究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与所工会委员会同步换届。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为在职职工人数的20%。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科研人员一般应占职工代表人数的60%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不少于50%。青年职工、女职工和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在职工代表中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以内设机构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按比例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职代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职代会的常设机构所工会提交提案;

(三)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和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职代会代表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不能按期召开大会时,须经所党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重大问题,经所领导提议、所党委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职代会。

职代会提交大会讨论的议题在开会前,须经所党委研究同意。职代会形成的决议经到会职代会代表投票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职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工作、制度建设、职工权益保障等若干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工作。

研究所工会委员会为职代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务公开、所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所各议事决策机构形成的决定,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应以适当形式向研究所职工公开。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设置科研机构、职能机构、支撑机构等内设机构,并根据研究所发展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需要,积极推进组织创新,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及非法人单元,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植物保护学科特点与学科发展需要,设立若干科研机构,负责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推动学科与人才团队建设,开展学术交流与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根据学科研究方向和科技创新需要,设立若干科研创新团队,作为研究所科研活动与人才培养的实施单元。科研创新团队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职能机构是研究所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研究所授权履行全所组织管理职能,保障研究所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  支撑机构是确保研究所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部门,主要提供基地试验、成果孵化、仪器共享、后勤保障等服务。

第四十条  研究所职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研究所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研究所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研究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职务、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考核评价、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研究所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研究所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遵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维护研究所声誉和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青年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所内各民主党派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所党委的领导下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四十三条  立足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和保障农业生物安全等重大科技问题,不断凝练植物保护科技创新目标,研究制定植物保护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调整优化植物保护科技创新和学科布局。

第四十四条  组织建议、承担和完成国家及院级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研发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控技术体系。根据研究所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部署和组织实施所级科技创新任务,支持植物保护科技前沿探索和重大科技问题联合攻关。

第四十五条  建议、承担国家各类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平台和试验基地建设任务。依托各类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平台、试验基地,建设高效率、高质量服务创新的科技平台体系,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四十六条  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评价制度,对科研团队、科研人员、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等进行分类分级评价。

第四十七条  实行科技奖励制度,对做出重大科技创新成就和成果转化业绩的科研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和其他奖项。

第四十八条  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建设成果转化平台和中试熟化平台,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促进科企科产融合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第四十九条  依法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认定、考核评价与收益分配制度,落实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政策,推动“创新、创造、创业”协同发展。

第五十条  积极与国内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及社会团体开展广泛合作,通过构建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五十一条  积极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跨国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推进海外联合实验室等合作机构建设,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五十二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面向公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五十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方针,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把提高创新能力、治理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统筹推进科研、管理、支撑和转化四支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第五十四条  大力实施人才强所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和科研团队,最大限度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

第五十五条  坚持立德树人,促进科教融合,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育人体系,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培养输送高层次人才。

第五十六条  实施岗位聘用制度。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动态调整、合同管理的模式。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

第五十七条  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绩、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任)、晋升、奖励、处分或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坚持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研究所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相适应的薪酬分配政策,建立健全增加知识价值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引导支持离退休人员发挥作用,为党的事业和研究所发展增添正能量。

第六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学生、访问学者、进修人员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所工作的人员,在研究所工作和学习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要求,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农业科研活动规律,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创新人才、有利于改善创新基础设施和环境、有利于集成资源和提高资源配置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与运行管理机制。

第六十二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内部监督等制度,明确开支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内部监督,确保经济活动规范,资金使用安全。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对研究所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财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定期汇报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

第六十三条  依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础、有效集成外部资源的收入预算制度。研究所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收入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实行合法、规范、科学且具有强约束力的支出预算制度。

第六十四条  依据研究所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研究所条件建设战略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系统谋划研究所条件建设布局,统筹中央、地方、自筹等多种投资渠道,保障条件平台建设落地实施,发挥效益。

第六十五条  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保护并使用所名、研究所标识及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六条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对投资的所办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依法接受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管、审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风险评估和自查,完善内部控制规范,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研究所中文名称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简称中国农科院植保所;英文名称为 Institute of Plant Protection of CAAS,英文缩写:IPP,CAAS。研究所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研究所门户网站中文网址为http://ipp.caas.cn;英文网址为http://ipp.caas.cn/en

第六十九条  研究所所标:使用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英文名称缩写的前四个字母“IPPC”进行变形设计,形似一粒农作物种子,用深绿标识,体现“绿色植保”的理念。所旗:长方形双色旗,长宽比为3:2,上半部浅绿色象征天空、环境和生态,下半部分浅黄色象征大地和丰收,中央印有所标和中文所名上下组合。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研究所运行管理基本规范,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所内其他规章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核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属研究所所务会议。